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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地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使用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zhoujingli    时间: 2016-8-30 20:18
标题: 关于地方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使用疑问。
认可准则中提到“优先等效使用国家和部门的校准规范,没有的情况下等效使用国家或地方检定规程,”里面没有提及地方规程和规范,那么能否使用地方规程和规范,对于智能参考国标作校准的仪器,申请校准时应如何处理?
作者: darny    时间: 2016-8-30 22:41
那样不对。有国家规程的,部门、地方不应再制定相应项目的规程了。或是以前没有国家规程,部门、地方有规程,一旦相应项目国家规程发布后,部门、地方规程自行废止。唯独是国家规范与部门、地方规程、规范的关系,我不确定。比如,我们河北省以前有厚度表的地方检定规程,2010年国家发布了这个项目的校准规范,那么地方检定规程是否要自行废止,如果国家发布的是检定规程,那没的说,这个地方规程肯定是自行废止。而国家发布的是校准规范,那么在河北省范围内,还能否依据地方检定规程开展检定?我没有找到哪里有这方面的明文规定呢。
作者: wsm123123    时间: 2016-8-31 00:12
参考国标作校准的仪器,做法都是一样的,最好的翻译一下,
作者: 爱上阿南    时间: 2016-8-31 00:23
我也一直困惑于这个问题。一个地方有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当国家发布了相应的校准规范后,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是否废止?非标方法要进行确认,但国标中的试验方法是标准方法。
作者: redfree    时间: 2016-8-31 00:35
但现在很多有国家规程的,地方依然出新的规程,所以似乎没有这种做法,地方规程规范能否直接使用,似乎也没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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