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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强检地域问题,此行为违法吗? [打印本页]

作者: zhangsan    时间: 2016-8-30 20:20
标题: 强检地域问题,此行为违法吗?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有向当地质监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而是直接向省计量院或国家计量院检定,此行为违法吗?为什么?
作者: 爱上阿南    时间: 2016-8-30 21:33
政府行为没办法
作者: everloses    时间: 2016-8-30 21:33
这还要什么好搞得,市里的可以检县里的,省里的可以检市里的,国家级的可以检省级的。因为上一级的授权范围更大,所以是没有问题的
不要以为法定计量机构多牛逼,只要有相应授权,都是可以的。包括强检。
作者: darny    时间: 2016-8-30 22:05
法律规定,要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企业可自主选择,只要检定单位资质潢足法律要求,当然可以。
作者: vooper    时间: 2016-8-30 22:07
你要觉得国家质检总局处理不公,你还可以选择去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 gxf3266364    时间: 2016-8-30 22:09
现在强检这是质监局其实没有认真管,如果按规定来说,强检器具得在质监局备案,由质监局指定送检机构,不是想去哪就去哪的。
作者: 威风凛凛    时间: 2016-8-30 22:42
不管爱不爱管,不过按法律来说是先地方,不能检再往上...不过你直接找省级、国家级一般是不会为难你的..不过你要是纠纷,上了法院,法律等级毕竟比法规、规章高,打起官司就一目了然了
作者: spiegesq    时间: 2016-8-30 22:51
现在的法律就是老子保护儿子,你就是起诉能赢吗?计量法已经有三十年了,本来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为什么到现在迟迟不能修订,就是质检总局的老子在阻挠,一改全部市场化就触动了自己的利益,何况在发达地区,特别是进出口贸易,还有多少企业信政府部门报告,现在做的都是第三方的校准。
作者: 57830716    时间: 2016-8-30 23:03
当然可以了。
作者: nshukwrd    时间: 2016-8-30 23: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并列入本办法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七条  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检定或者经检定下合格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如果没有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制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而是直接向省级或者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是可以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处罚的: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楼主所问的,国内早就发生过多起类似事件引起的纠纷和投诉,听闻还有央企投诉到国家质检总局去了,基层质监局没有一起败诉的。不过在计量法送审稿里,定点的区域扩大了,用户可以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向任何一家具备资质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申请强制检定。只是目前,86年的计量法还是现行有效的。
作者: gxf    时间: 2016-8-30 23:57
谁说计量法“到现在迟迟不能修订”了?已经多次修订了,你看不到?不要像本论坛某位版主那样,对质检系统那样的仇视,我们国家的法律并不是什么“老子保护儿子”,像本论坛某位版主那样攻击、诋毁不是什么正能量的。所谓的“政府部门报告”是检测报告吗?政府部门并不出具那样的“报告”。
作者: ttyn727    时间: 2016-8-31 00:20
政府部门的直属机构和第三方检测还是有区别的
作者: dzlqsq    时间: 2016-8-31 01:15
老子能说儿子不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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