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计量的角度看,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要求,对计量器具实行法制管理,定期进行周期检定。
《计量法》第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计量检定合格;
(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
(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本单位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须向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乡镇企业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企业、事业单位方可使用,并向其主管部门备案。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计量检定证件,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考核发证。无计量检定证件的,不得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综上所述,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非随便找几个人就能开展检定业务,无证人员是无权出具《检定证书》的,所检的数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得不到上级部门或客户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