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 [打印本页]

作者: wangwu    时间: 2016-8-18 20:00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
这应该是官方在质监系统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与本论坛此前上传的几个《计量法》送审稿草案,应该讲,内容变化还是比较大的,特别明显的是其条款已由先前的所谓146条,缩少为现在的不足100条。大家都是从事计量技术的量友,对《计量法》的修改应该讲还是非常关注的,虽然我们对计量法(送审稿草案)的讨论及自己的见解可能不会对此法的修改产生多大的影响。但我们自己学习、探讨一下,对大家加深对法律的理解、认识,进一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还是有益的。
      欢迎大家在下载,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上传件的同时,谈出自己对(送审稿草案)的理解、认识以及意见,集思广益,共同提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草案).rar
作者: redfree    时间: 2016-8-18 20:47
真的是最新一版吗?变化真的挻大的!
作者: ttyn727    时间: 2016-8-18 20:52
回复 16# 洪立祥


    就我所了解的是最新的版本
作者: ck99945    时间: 2016-8-18 21:53
回复 11# 刘彦刚


    你说的是对的,这个问题我问过搞法律的同志,确实如此。
作者: gxf3266364    时间: 2016-8-18 22:05
回复 21# daojianxiu


   
第十一条(申报建立有关部门和单位其他计量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其他计量标准,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考核合格的,由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证书。

我以为关于企业建标(包括最高和次级),在此条中已经描述的很清晰了,完全是企业自主行为。

我这儿有送审稿的修订说明,但是是复印件,不好奉献给大家。说明中已非常明确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另,说明中讲不再出台细则。


关于企业自主管理建标事宜,我和我们系统的部分专家交换意见时得出的概念是:在即将颁布的计量法下,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也可以不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而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受理企业提出的建标考核,未明确。

也即:若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提出的建标考核不受理,那么,企业必须自行开展建标考核工作;或,企业向有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考核,企业也必须自行开展建标考核工作。这对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作者: 3266364gxf    时间: 2016-8-18 22:20
是哦!“检定要求在省级地域内。并且强检的范围扩大了。”是质监人希望的!而且明确了要有注册计量师资格!
作者: 爱上阿南    时间: 2016-8-18 22:22
先看一看了解一下基本内容
作者: cy4080    时间: 2016-8-18 22:30
结尾有点问题吧,
第九十八条(实施日期)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不对吧
作者: 快乐.每一天    时间: 2016-8-18 22:31
那以前考的计量检定员证就都没用了?
作者: vooper    时间: 2016-8-18 22:32
第七十七条的(六)款“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将受到法律制裁,与第三十七条(其他计量器具的溯源方式)规定“对本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计量器具,使用者可以采用自行或者委托计量校准的方式进行量值溯源。”似乎发生了矛盾。第七十七条的(六)款应加以补充,法律制裁应排除三十七条规定的范围。
作者: chaojiwantong    时间: 2016-8-18 22:45
真的是最新一版吗?变化太大了!原有的第六章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共十二条的内容都不好找了!真的可能吗!
作者: 威风凛凛    时间: 2016-8-18 22:54
非常感谢提供。草草看了一遍,是最新一版吗?变化还是比较大的。
作者: 57830716    时间: 2016-8-18 23:07
好好学学,了解一下基本内容。
作者: nshukwrd    时间: 2016-8-18 23:13
该点倒还是有可能,因为此次还是只是修订,并不是全新的,也可能就实施日期照旧。
作者: spiegesq    时间: 2016-8-18 23:20
人生有几个25年,难道新法出世还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吗?
作者: dzlqsq    时间: 2016-8-18 23:41
先学习一下!
作者: everloses    时间: 2016-8-18 23:47
看了一下,对于企业内部的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企业校准用计量标准的申请,考核,管理等问题,还是悬而未决。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等需要强制检定的东西,大家应该都没有什么疑问,但是对于其他不涉及强制检定的,校准的量值溯源,到底要不要建标,要不要经过政府部门考核批准,是按照最高标准管理,还是按照校准项目考核批准?还有就是对于现在越来越广泛的实验室认可,居然一句都没有提到,实验室认可,其效力又是如何?等等好多问题都没有解决或者提及。难得还要出一个实施细则吗?
作者: tgboler    时间: 2016-8-18 23:54
倒是给了校准有限的地位。而检定要求在省级地域内。并且强检的范围扩大了。
作者: gooobooo    时间: 2016-8-18 23:59
是最新版本的吧,我下了好几版本的了,怕不是最新的




欢迎光临 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http://weblims.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