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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检定不合格了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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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oujingli
时间:
2016-8-18 17:56
标题:
关于检定不合格了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回复
2011-4-11我给全国法制计量技术委员会韩主任委员致信:
尊敬的韩主任委员:
您好!
的确,原国家计量局早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发布的《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规定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但顾名思义,检定结果本来就包括合格与不合格。显然仅对于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起码是不合理的。
实际上,还是在1998年9月16日贵委员会归口的
JJF
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对该技术文件名称就进行了修正: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为不合格通知书。而且JJF1001—201X《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征求意见稿中,又进一步准确地定义:说明测量仪器被发现不符合或不再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为不合格通知书。
可是,时过十余年的今天,我们的每一本国家计量
检定规程
,仍抱住原明显不合理的检定结果通知书不放,真是让人不能理解!建议贵委员会在适当时候,合适场合强调一下执行JJF1001为盼!
致
礼!
江西省萍乡市计量所:刘彦刚
联系电话:13979972566
[email protected]
2011-4-11
近日韩主任委员请计量司法制处陈处长给我回复说:原国家计量局早在一九八七年七月十日发布的《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计量法
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制定的,与计量法有同等效力。所以,虽然JJF1001对此给出了《不合格通知书》,但考虑到《检定结果通知书》相当于是现行计量法规定的,所以还是暂不执行更恰当。待《计量法》修订后,按修订后的《计量法》执行,才更为合法。
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审稿)(2009年12月28日稿)有:
第五十三条(计量检定印、证)执行计量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对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计量检定证书、计量检定合格证或者在计量器具上加盖计量检定合格印;对计量检定不合格的,发给计量检定不合格通知书,注销原计量检定合格印、证。
所以,只要等《计量法》修订后,一切都会合法合理了!
特此,对韩主任委员、陈处长表示衷心感谢!
作者:
gxf
时间:
2016-8-18 18:40
我到觉得对于不合格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到未尝不可,特别是对于非强检器具,不过通知书上应该注明不合格项目的具体原因,因为这样可以给企业更多的自主权,不合格是不符合规程要求,不一定不符合使用要求,企业可以选择降级使用、或调整使用范围等,说白了,可以废物利用。
作者:
gxf3266364
时间:
2016-8-18 19:01
换句话说,即便检定不合格,如果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其也可以在限定范围内使用,比如,钢卷尺误差超出规程允许误差要求,但其如果用来测量道路长度,其应该是符合使用要求的。后者的技术要求一般都是以cm计算的。
作者:
一条龙
时间:
2016-8-18 19:22
我查了国家总局网,国家总局是有一个法规司;在计量司中,有法制计量处,陈红是新任的法制计量处处长。
作者:
爱上阿南
时间:
2016-8-18 19:48
一个小问题纠正一下,陈虹处长应该是计量司量传处处长,再有一般国家局应该是法规处,而非法制处
法规是法规司,见:
http://fgs.aqsiq.gov.cn/
。
再请见:
http://jls.aqsiq.gov.cn/sjjs/200610/t20061030_20982.htm
前的位置:计量司>司局介绍计量司内设机构及联系方式工业计量处 电话:010-82260132
量值传递处
法制计量处
计量管理处
陈红处长是新任的法制计量处处长。
作者:
darny
时间:
2016-8-18 19:55
“ 恕我直言,此说法有问题,ISO10012标准特别强调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和测量过程的控制,其中计量确认包括检定、校准,调试,维修及其后的再校准,确定确认间隔,标示及验证,此处的验证应该包括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的验证,还应包括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验证,当然2个验证的执行方不同,前者为具有资质的授权机构,后者为企业计量管理人员。就好比台秤和天平都检定合格,但不能用台秤去卖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也就是说,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根据使用要求不同可能成为不合格的,此处的不合格不是不符合规程要求,而是不符合使用要求。
换句话说,即便检定不合格,如果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其也可以在限定范围内使用,比如,钢卷尺误差超出规程允许误差要求,但其如果用来测量道路长度,其应该是符合使用要求的。后者的技术要求一般都是以cm计算的。”
你说得有道理,我被你说服了!
作者:
spiegesq
时间:
2016-8-18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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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烟酒茶
俺也是企业的,但没有烟酒茶呀
作者:
cy4080
时间:
2016-8-18 20:24
楼主对计量界某些传统或习惯性的术语提出质疑,深究问题的作风值得学习。
一个小问题纠正一下,陈虹处长应该是计量司量传处处长,再有一般国家局应该是法规处,而非法制处。
作者:
nshukwrd
时间:
2016-8-18 20:28
你说的该情况,实际上现在已隆重推出《校准证书》来承担该功能!
作者:
3266364gxf
时间:
2016-8-18 20:30
回复
9#
刘彦刚
恕我直言,此说法有问题,ISO10012标准特别强调了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和测量过程的控制,其中计量确认包括检定、校准,调试,维修及其后的再校准,确定确认间隔,标示及验证,此处的验证应该包括是否符合规程要求的验证,还应包括是否符合预期使用要求的验证,当然2个验证的执行方不同,前者为具有资质的授权机构,后者为企业计量管理人员。就好比台秤和天平都检定合格,但不能用台秤去卖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也就是说,检定合格的测量设备根据使用要求不同可能成为不合格的,此处的不合格不是不符合规程要求,而是不符合使用要求。
作者:
everloses
时间:
2016-8-18 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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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彦刚
检定证书即便是合格结论,企业也应该根据使用要求进行验证。因为检定合格是满足规程要求,但不一定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
作者:
redfree
时间:
2016-8-18 21:00
国家总局是有一个法规司,是单独一个司,与计量司平级。法制计量处是在计量司中,陈红是计量司量值传递处(量传处)的老处长,主要负责规程、规范的起草和修订。但根据2011年5月27日陈红参加第四届全国衡器标准化委员会成立大会的新闻报道,她所戴的头衔是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技术规范处处长。
不是什么有争议的事,愿意那个处就那个处吧。
作者:
ttyn727
时间:
2016-8-18 21:01
楼主说的有道理,表示支持
作者:
快乐.每一天
时间:
2016-8-18 21:07
都是搞研究的,真悠闲啊
企业人,俺没有功夫看这个。
作者:
2支棒棒糖
时间:
2016-8-18 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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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刘彦刚
互相学习、相互探讨,共同把我们喜爱的计量事业发扬光大。您在论坛的许多帖子也曾经给了我许多帮助和指导,还没感谢您呢。
作者:
tgboler
时间:
2016-8-18 22:28
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当然是言之有理!但上级认证考核机构一般是这样操作的:对于《检定证书》可不要求验证,对于《校准证书》、特别是《测试证书》就要求验证。
作者:
威风凛凛
时间:
2016-8-18 22:35
检定不合格,也可根据用户的要求出具校准证书。
作者:
buffona
时间:
2016-8-18 22:43
计量就是有点钻牛角尖.钻牛角尖也是计量需要的严谨.
欢迎光临 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http://weblim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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