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标题:
关于检定周期
[打印本页]
作者:
飞翔de希望
时间:
2016-8-18 18:13
标题:
关于检定周期
有感于风吹石的贴“计量检定有效期的不合理性”
http://www.weblims.cn/thread-133943-1-1.html
,发表下列论点,希望推动计量界同仁正确认识检定和校准,使社会认识计量的合理性,降低社会计量成本。
检定,现在在社会上概念不是很清晰。下面尝试进行说明:
实际上检定应该是政府对计量器具管理的一种方法,在实验的基础上(通过型式评价)确定检定周期,定期对贸易、健康等领域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检定,合格的测量仪器基本上可以保障在有效期内的正常使用。在证书有效期内超差的测量仪器应该是少数,而这种超差的测量仪器通常不会引起非常严重的后果。当然,对于非常重要的测量领域,可以通过缩短检定周期的方法减小
计量管理
风险。
对于恶意破坏测量仪器以期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通过使用中检验进行核查。
正是由于检定是政府对特定领域使用的测量仪器的管理方法,所以政府需要在
检定规程
中根据预期的应用进行准确度等级划分。这些划分对于一般工业应用可以参考,但不必遵循。工业客户可以根据计量需求确定自己的计量要求,通过校准确定测量仪器的计量特性,比较计量要求进行计量确认,确定是否可以使用。
作者:
一条龙
时间:
2016-8-18 18:54
"定期对贸易、健康等领域使用的测量仪器进行检定..."此处的定期想必是小于一年了,对计量器具的使用确实起到了一个防患于未然,减小计量管理风险的效果.
可是楼主可能忽略了一点,缩短周期,直接的体现就是一年需要检定/校准>1次,达到两次,三次或者更多.所有的工作又都是需要花费人力,财力,物力的.
连"检定周期不得超过1年"的限制都省略掉,可能企业想的不是缩短,而是如何延长检定周期吧.
作者:
gooobooo
时间:
2016-8-18 18:58
风版主说得是;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实践,新的计量法会更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更完善。
作者:
快乐.每一天
时间:
2016-8-18 20:10
规程规定的是最长的周期,也就是说不允许超出该周期。对于非强检的计量器具,企业如果想延长周期,可以采用校准的办法,但要做期间核查和计量确认。,
作者:
redfree
时间:
2016-8-18 20:10
其实,就像产品有效期 一样,只是 规定了 做为上一级 在有效期内,可以保证 合格性,出了这个期限,就不具备 法律效应。
作者:
wsm123123
时间:
2016-8-18 20:25
使用中检验是使用者的事,它是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首次检定、后续检定的补充。
作者:
darny
时间:
2016-8-18 20:26
对于恶意破坏测量仪器以期获得不当利益的行为,通过使用中检验进行核查
这个的确在生活中比较常见。
作者:
lkamxmk
时间:
2016-8-18 20:31
检定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 随时可以做 ,但最长的时间不能超过规程规定的时间
作者:
everloses
时间:
2016-8-18 20:40
强制检定检定计量器具属于法制计量管辖范畴,检定周期也是固定的。企业不能自行规定。
作者:
2支棒棒糖
时间:
2016-8-18 20:45
检定属于法制计量,按理来说检定周期应该按照规定执行,不过由于计量法目前还是86版的,所以这个法制的好坏就不用说了
作者:
流氓插件
时间:
2016-8-18 21:12
检定规程里一般都规定了最短的检定周期,当然企业的标准可以比国家规定的要高一些
作者:
ttyn727
时间:
2016-8-18 21:44
现在的规定太老,与事实跟不上.
检定一般称为强检,只有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才能做,一般为一年,
检测或校准是能给社会出数据的实验室都可以做,但只写建议一年后再检测或校准.
检定是强制行为,
校准是企业自行溯源的行为.
作者:
buffona
时间:
2016-8-18 21:51
哪位知道不知道量具失效的可追朔评定
作者:
dzlqsq
时间:
2016-8-18 21:54
检定周期一般标准都会给出
作者:
gxf
时间:
2016-8-18 22:20
应该说,计量检定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它是对企业的一种管理,而不是企业自主的行为。虽然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起过很大的作用,但在当前市场经济下,检定已经显得很不适应了。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把检定过渡到校准还是有难度的,其中还会涉及到许多社会问题,这也是计量法迟迟不能修改颁布的原因。
作者:
spiegesq
时间:
2016-8-18 23:02
计量法到底由哪个组织牵头修改呢?我觉得这部法的确过时了,未来的趋势是大部分计量器具都是校准,而检定规程也是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校准规范.
欢迎光临 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http://weblims.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