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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某授权站依据校准规范给客户出具了检定证书? [打印本页]

作者: caixin    时间: 2016-8-18 17:23
标题: 某授权站依据校准规范给客户出具了检定证书?
问题是这样:此项目具有国家校准规范,授权站依据行业检定规程,参照国家校准规范出具了检定证书,这样做可以么?如果不可以为什么?最好有详细的依据说明,多谢大侠!
作者: 3266364gxf    时间: 2016-8-18 18:02
应该是违反了计量法第十条的规定
作者: tgboler    时间: 2016-8-18 18:39
回复 11# 规矩湾锦苑


但是国家新出的检定规程不会写明替代部门或地方检定规程,部门、地方检定规程还是会自行作废。这个问题我一直比较迷糊,就是国家校准规范和地方检定规程的关系问题,比如说,我们河北这以前有测厚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2010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厚度表校准规范,结果我们这地方检定规程就作废了,单位盖了作废章。由于是新出的规范,没有标明替代什么。不知有没有这方面的说法。换个问题,国家已有校准规范,地方是不是就不能再制定地方检定规程了。
作者: lillian0630    时间: 2016-8-18 18:53
回复 7# 规矩湾锦苑


您说楼主这个问题有可能是部门检定规程么?我印象中地方检定规程、部门检定规程在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颁布实施后自行作废,如果以前国家没有规程或规范,而某地方或某部门有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在国家颁布实施校准规范后,地方、部门检定规程还是否有效呢?
作者: darny    时间: 2016-8-18 19:23
是JJG还是JJF还是GB?
作者: gxf    时间: 2016-8-18 19:27
不知道楼主说的行业检定规程是否是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如果不是的话,我认为是不可以的。计量法要求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而计量检定规程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其制定者分别为国家计量行政部门、地方计量行政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所以不应该存在行业检定规程,或者说所谓的行业检定规程不在计量检定规程的范围内,也就不能进行计量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
作者: 快乐.每一天    时间: 2016-8-18 19:40
3楼很对,即使具备检定资格,也要依据检定规程,其他都是无效的。
作者: cy4080    时间: 2016-8-18 19:49
证书上的检定依据是行业检定规程还是国家校准规范?
作者: buffona    时间: 2016-8-18 19:57
检定规程虽然源自《计量法》,但其文件性质仍然是标准。标准的定义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又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二条: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且行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相抵触、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中也有同样的规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同时存在,但就具体到某个标准而言,是补充而不是共存,因为上一级标准实施后,下一级标准即行废止。计量检定规程的有效性就是沿用了这个规定。至于文件名称是规程、或规范等等,不改变文件的标准属性。
作者: gxf3266364    时间: 2016-8-18 19:58
回复 12# 长度室

  “国家新出的检定规程不写明替代部门或地方检定规程,部门、地方检定规程还是会自行作废”,这是我国标准化管理法规的规定,类似于国家法律法规效力的规定。宪法高于子法,子法高于中央政府法规,中央政府法规高于地方政府法规。低级法律法规只能是高级法律法规的细化和补充,不能与高级法律法规相冲突。如果相冲突,则高级法律法规否决低级法律法规,低级法律法规无效。因此相同管理范围的“国家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就自动替代部门或地方检定规程,部门、地方检定规程自行作废”这是标准化管理中常用术语“缺省条件”的使用实例之一,符合缺省条件的勿需说明,自动生效。
  国家检定规程自动取代部门和地方检定规程,国家校准规范自动取代部门和地方校准规范都属于“缺省条件”约束的范围,但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是不同性质的技术标准,国家校准规范自动取代部门和地方检定规程不在“缺省条件”的约束之下。当然作为部门和地方标准管理部门在国家发布类似标准后,应该及时研究自己管理的标准有效性,决策是否作废、换版、修改或继续有效。
  你说的“河北以前有测厚规地方计量检定规程,2010年国家颁布实施了厚度表校准规范,结果我们这地方检定规程就作废了,单位盖了作废章”。如果作废是河北省标准化管理部门正式行文或声明,则无可非议就应该作废,如果他们没有声明和行文说作废,在省内应该继续有效。此时你们自己声明作废也是可以的,自己声明作废后,就意味着你们自动放弃河北省计量主管部门对你们在规定区域开展测厚规检定项目的授权,而只能开展该项目的校准工作了。
  至于“国家已有校准规范,地方是不是就不能再制定地方检定规程了”的问题,我认为这倒是未必。前面我说过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不是相同性质的技术标准。国家发布了检定规程,地方肯定不能再发布地方相同项目的检定规程,国家发布了校准规范,地方肯定不能再发布地方相同项目的校准规范。但是,国家发布了检定规程,地方和各企业仍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再发布相同项目的自己管辖范围内有效的校准规范。检定规程有些特殊,法律层次较高,企事业单位无权发布,地方政府可以发布适用于所辖范围的检定规程。因此,如果国家发布了校准规范,地方政府根据所辖范围内的实际情况仍然可发布适用于本地区的检定规程。
  以上纯属个人见解,仅供参考,期盼计量法规和标准化管理部门的量友们发表意见。
作者: nshukwrd    时间: 2016-8-18 20:32
回复 8# zhbcn

  你说的非常对,我很赞成。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服务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在政府计量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如果“授权的大照上指明开展的检定项目的依据,并没有他们依据的这个”,哪怕就是有国家检定规程,国家检定规程并不在授权书所列清单中,那也是不可以的。
作者: 爱上阿南    时间: 2016-8-18 20:34
回复 10# 长度室

  你说得对呀,地方检定规程、部门检定规程在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颁布实施后自行作废。
  至于如果以前国家没有规程或规范,而某地方或某部门有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在国家颁布实施校准规范后,地方、部门检定规程还是否有效的问题,我的看法是看实际情况。因为检定和校准是两个不同性质的计量活动,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技术标准,国家校准规范明确规定取代的技术标准中若含有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则该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必然作废,如果国家校准规范没有说取代该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则该地方、部门检定规程可以继续有效。
作者: 威风凛凛    时间: 2016-8-18 20:37
  “某授权站依据校准规范给客户出具了检定证书”是肯定不妥的,依据校准规范给客户只能出具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但是有意思的是,楼主文中说是“依据行业检定规程,参照国家校准规范出具了检定证书”,这就是可以的了。
  基层所说的行业检定规程就是部门检定规程,因此正如3楼所说,部门(行业)检定规程、地方检定规程和国家检定规程都是国家认可了的检定规程,在尚无国家检定规程时,行业和地方检定规程就是开展检定活动的依据,一旦国家检定规程发布,行业和地方检定规程即自行失效。
作者: everloses    时间: 2016-8-18 20:41
这个检定规程很有意思, 名称是检定规程,实际是行业标准。证书是依据这个行业标准,参照校准规范出的检定证书。
作者: gooobooo    时间: 2016-8-18 20:54
规程“其文件性质仍然是标准”,尽管其名称为规程、规范,但“不改变文件的标准属性”,上述说辞,出自一个专业的计量论坛,这样的说辞已经完全不考虑规程和标准不同的适用场合、对象、不同的技术内容、环境条件、检测方法、结果的不确定度、等级的判定及周期规定等诸多内容的差异,给出了规程=标准或规程≈标准的结论,所以“规程的有效性就是沿用了标准管理办法”,这些已经让人无话可说了,那就不讲的好。与时俱进、飞速发展,不远的将来,依据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并出具检定证书或结果通知书的时刻也许会到来的。

      没人讲““自行作废”、“自行失效”就“张冠李戴”了”,自己仅是讲““自行作废”、“自行失效”都不是比较规范的说辞,还是使用“即行废止”的好”,至于什么“天壤之别”或“纠结于意义不大的咬文嚼字”了,应该就是楼上习惯性的移花接木或无故的延伸话题,这些,相信大家可以看得很清楚,惯用的“小伎俩”吗。楼上某位“只有尊重别人才能尊重自己”的说辞很正确,但应该言行一致,在这里对楼上所言补上一句:只有首先尊重自己,才懂得去尊重别人。这就是“自重”对楼上是最紧迫和最重要的。

      “《计量法》适用于标准化领域,《标准化法》也适用于计量领域”,又开始绕口令了。希望不要再讲出两“法”适用于所有领域的话语,其它“法”会不乐意的。楼上关于规程“即行废止”的说辞,依据的是《标准化法》,这就是不经意间“想当然的”的张冠李戴吗,用得着恼羞成怒吗?!如果楼上连这样的小错也不愿意承认,那应该去质疑《计量法》,应该去质疑国家局,为什么不在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条例中做出如同《标准化法》第二章第六条那样的规定,而且国家局每年以“共存”方式公布国家、行业(部门)、地方三级规程目录,“明目张胆的违反了《标准化法》,这应该是违法必究的,质疑他们“无事生非,自找郁闷”。至于“对抗”法律的说辞,没必要去批驳吧,都什么年代了,这里是计量论坛,不是帽子批发商家。
作者: 一条龙    时间: 2016-8-18 21:11
“国家检定规程发布,行业和地方检定规程即自行失效”,这样的说辞是想当然的,是没有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做依据的。

        大家知道,规程、规范是法规性技术文件,从发布实施角度上看,分别有国家、行业(部门)和地方三个级别的法规技术文件。这样的法规技术文件是对《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文件负责的,而《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文件没有对三个级别的法规技术文件是“共存”还是即行废止给出规定,所以国家总局计量出版社每年发布的规程、规范目录,包括了国家、行业(部门)和地方三个级别的法规技术文件,那它们就应该是“共存”且现行有效的。

        “自行作废”、“自行失效”都不是比较规范的说辞,还是使用“即行废止”的好。“即行废止”的说辞,如果像楼上某位依据《标准化法》来做法律依据,那就不仅仅是依据法律条款有误了,完全应该就是依据法律“张冠李戴”了。不错,《标准化法》对三级标准的“共存”还是即行废止,在第二章第六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之所以在适用法律上出现“张冠李戴”的错误,实质上就是将规程和标准混为一谈了。大家应该清楚,规程和标准都是法规性技术文件,但它们各自负责的法律是不一样的,规程与标准“各为其主”的分别是《计量法》和《标准化法》,这是两个平等地位的法,没有“低级”、“高级”之分。某些人士或某些标准论坛将规程看做是行业(部门)标准,甚至有些人还讲出标准与规程的关系应当是“母子关系”的话语,这如果不是有意识的贬低规程的法规地位,就应该是不懂的乱讲。所以,在我们这个专业的计量论坛里,如此的“混为一谈”不应该出现。好在,我们的论坛还是非常清楚这一点的,规程、规范、标准都是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这应该感谢“上帝”,否则,自己会即刻离开这个歧视规程、规范的所谓计量论坛。
作者: redfree    时间: 2016-8-18 21:20
回复 7# 规矩湾锦苑


授权站出具的检定证书依据的是他们的行业标准(这个标准的名称是“***检定规程”)。计量授权的大照上指明了开展项目的依据,并没有他们依据的这个,所以说应该是不可以。
作者: chaojiwantong    时间: 2016-8-18 21:23
回复 14# xqbljc

  1.老师所说的“即行废止”的确是《标准化法》的原文,但因此而说“自行作废”、“自行失效”就“张冠李戴”了,则是无事生非,自找郁闷。我认为国家标准颁发实施后,无论说地方标准即行废止还是自行作废、自行失效,其含义并没有天壤之别,这样纠结于意义不大的咬文嚼字没有什么多大价值。更不致于因为把“即行废止”说成“自行作废”,就让其“即刻离开这个歧视规程、规范的所谓计量论坛”吧。我认为我们讨论技术问题首先需要的是摆正自己的态度和情绪,只有尊重别人才能尊重自己。
  2.《计量法》和《标准化法》是同一法律层次(或级别)的“子法”没有人有反对意见,但同时应该承认它们并不相互矛盾和对抗,它们是两个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子法。计量法适用于标准化领域中涉及的计量规范内容(比如法定计量单位的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样标准化法也适用于计量领域里的技术标准的监督管理。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虽然是计量领域的技术标准,但同样也属于国家技术标准体系的组成部分之一,标准化法规定“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也必适用于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国家检定规程发布实施,地方检定规程当然就失去效力,用地方检定规程对抗国家检定规程就是触犯了《标准化法》。难道因为国家颁发有《农业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等,这些领域的技术标准就不受《标准化法》的监督管理了吗?JJG、JJF属于技术标准,也必须受国家标准化法的约束。国家标准GB是强制的,JJG和JJF当然不能违反GB,违反GB的内容也要“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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