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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计量标准只能省级考核?? [打印本页]

作者: zhangsan    时间: 2016-8-18 20:52
标题: 计量标准只能省级考核??
看到论坛量友上传的一份新版《计量法》,其中“第十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量值传递和计量
监督的需要,统一规划和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组织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
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
  这是不是说以后计量标准只能由省级来考核发证啊?
作者: 流氓插件    时间: 2016-8-18 21:33
回复 6# tigerliu


    实施法制管理的计量标准(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保护、法定评价、公正计量方面的计量器具)由省级建标考核,非法制管理的计量标准由企业自行校准和溯源,不需要建标考核。
作者: ck99945    时间: 2016-8-18 21:48
回复 6# tigerliu


    现在只有一级与二级考评员,没有市级的说法,一般由省技术监督局统一考试,全省范围考取二级考评员(实际市级最多,少数企业也有),全省统一调配
作者: 威风凛凛    时间: 2016-8-18 21:55
回复 7# hblgs2004


     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也不需要考核么?这是在计量法的哪条规定?
作者: cy4080    时间: 2016-8-18 21:58
回复 15# wangchunling


    我知道有一级和二级考评员,市里的二级考评员一般由市局指派考核辖区内的计量标准,但是以后如果都是省里考核的话,市里的二级考评员还有考核的权利么?还是必须由省里指定市里的考评员进行考评?
作者: spiegesq    时间: 2016-8-18 22:22
我眼拙,到现在还没看到完整的新计量法,谁有的话,请贡献一下。
作者: ttyn727    时间: 2016-8-18 22:34
从现有可看到的内容看是那么回事,具体怎么规定要看正式发布了以后才能知道。
作者: gxf    时间: 2016-8-18 23:04
我们这现在县级计量站的计量员考试还是在地级局考。县级计量站的标准倒是由省局组织考核。
作者: nshukwrd    时间: 2016-8-18 23:10
“第十四条(其他部门计量标准的建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这个其他部门是不是包含企业在内?如果是,那企业计量标准还是要建标,还是要向当地质监局提出考核申请,没有任何变化啊
作者: tgboler    时间: 2016-8-18 23:32
回复 13# jhongbo


    由哪里考核呢?感觉上面没写的很清楚,标准考核方面只提到了省级以上
作者: dzlqsq    时间: 2016-8-18 23:32
最高标准还是需要考核的
作者: gooobooo    时间: 2016-8-18 23:49
回复 18# cfy


    你这里说的部门计量标准是“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企业当然不在这个范畴内
作者: wsm123123    时间: 2016-8-19 00:19
计量法估计2016年出台
作者: chaojiwantong    时间: 2016-8-19 00:33
看来只有等新计量法正式实施,真相才能大白于天下
作者: 2支棒棒糖    时间: 2016-8-19 00:42
回复 5# 规矩湾锦苑


    你这个是最新的计量法还是它的修订版
作者: 一条龙    时间: 2016-8-19 01:12
回复 8# tigerliu


     实施法制管理的计量标准中没有企业的最高计量标准
作者: 57830716    时间: 2016-8-19 01:19
这样会很麻烦呀。比如说建标过程中涉及的整改验证、资料提交,路途远了肯定不方便呀。
作者: 3266364gxf    时间: 2016-8-19 01:19
本次《计量法》两项条款的修改主要是为配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而进行,而《计量法》的整体修订工作仍在进行之中,新修订的《计量法》出台还需一段时间。
作者: 光头人1    时间: 2016-8-19 01:25
由国家主席习近平2013 年12月28日批准,自2014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有关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考核权限的规定条款如下:
  第十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建立)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量值传递和计量监督的需要,统一规划和组织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的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被授权单位计量标准的建立)执行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计量授权任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各项计量标准,由授权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证书,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其他部门计量标准的建立)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需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校准机构计量标准的建立)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组织考核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申请计量基准证书、计量标准证书、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标准物质定级程序)建立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以及有证基准物质、有证标准物质定级,应当分别按照本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有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符合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证明材料。
  显然,包括计量标准建立的申请、考核,计量检定的授权,计量校准的备案等权限均未提及“县级以上”和“地(市)级以上”等字眼,意味着新计量法规定这些权限已全部上收至省级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
作者: lillian0630    时间: 2016-8-19 01:45
回复 5# 规矩湾锦苑


    那么以后非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企事业计量标准等是否都要由省级来考核呢,这样的话也太多了吧!!市级的考评员基本上等于废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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