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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强检目录 [打印本页]

作者: wangwu    时间: 2016-8-18 18:10
标题: 强检目录
大家好,对于我国的计量器具哪些需要强检谁能帮忙回答一下,如果按照用途分为安全防护、贸易结算、环境监测、医疗卫生,那如果在这四个用途里但没在强检目录里那还要求强制检定吗,这两个是交集、并集,还是什么其他的什么关系啊,强制检定如何规范?
作者: everloses    时间: 2016-8-18 18:51
用于四个方面同时还要落在目录里的算是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作者: c99945    时间: 2016-8-18 20:13
是属于交集,几方面都符合才算
作者: 威风凛凛    时间: 2016-8-18 20:29
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应该算是交集吧!!
作者: chaojiwantong    时间: 2016-8-18 22:36
你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就说的很清楚了,你看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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