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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计量之辩(2)——资格条件还是可忽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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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hangsan
时间:
2016-8-18 16:46
标题:
计量之辩(2)——资格条件还是可忽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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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之辩(2)
——资格条件还是可忽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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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锦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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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量中所用标准的条件
计量依靠计量标准。理想的计量标准的标称值B等于
真值
Z,则计量标准不引入计量的
误差
。现实的计量标准的标称值B与真值有差距。标准的误差范围是
R(标)= |B-Z|max (2.1)
上文《计量之辩(1)》推导出的计量的误差范围为
R(计)=R(标) (2.2)
合格的条件是
|Δ|max ≤ MPEV - R(标) (2.3)
不合格的条件是
|Δ|max ≥ MPEV + R(标) (2.4)
上待定区为:+[MPEV±R(标)] (2.5)
下待定区为:- [MPEV±R(标)]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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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性判别式中含有R(标)项。它是计量标准的误差范围,由它而构成计量的误差范围。
被检仪器的性能指标值MPEV与R(标)二量之差,是合格的判别标准;而二量之和,是不合格的判别标准。
R(标)是待定区的半宽。为叙述方便,本文称其为“障碍项”。数据进入待定区,不能判别合格与不合格,只好回避判别,矛盾上交。所占比例称“回避率”。
忽略“障碍项”,合格性判别公式为
合格条件:
|Δ|max ≤ MPEV (2.7)
不合格的条件:
|Δ|max ≥ MPEV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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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式与(2.8)式,简单方便,但带来严重的问题,那就是错误判别。此时,落在待定区的数据,合格者可能被判为合格也可能判为不合格;不合格者可判为不合格也可能判为合格。合格者判为不合格或者不合格者判为合格,都是错误判别,简称“误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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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1 R(标)=0
计量无误差,合格通道的半宽是MPEV,称规格通道。这是计量误差为零的理想情况。绝对的理想情况没有,但有相对的理想情况。当标准的误差范围远远小于被检仪器的误差范围时,就是这种情况。被GPS信号锁定的高稳晶振,准确度优于1E-10,也就是说输出信号频率的误差范围小于1E-10。用此标准信号检定各种各样的频率计(准确度1E-7到1E-4),标准误差范围与被检仪器误差范围之比的q值,约为千分之一到百万分之一,障碍项近于零,障碍项可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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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2 R(标)≥MPEV
合格的通路被障碍项堵死。不能判别合格性。这就是说,指标相同(以及指标低)的仪器,不能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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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3 R(标)≤(1/3)MPEV
合格的通道为规格通道的2/3,规格通道1/3变成待定区。
这是我国计量界通常采用的情况。
A忽略障碍项。误判率高。
B 计及障碍项,即待定区数据不判别,没有误判,但回避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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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4 R(标)≤(1/4)MPEV
合格的通道为规格通道的3/4,规格通道1/4变成待定区.
这是发达国家计量界通常采用的情况。
A忽略障碍项。误判率仍高,但低于条件3。
B 计及障碍项,即待定区数据不判别,没有误判,但回避率仍高,但低于条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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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5 R(标)≤(1/5)MPEV
合格的通道为规格通道的4/5。
这是机械尺寸检验的情况。称障碍项为安全裕度,合格条件为(2.3),不设待定区。凡不符合合格条件的都判为不合格。如此没有误收,而只有些误废。这是一种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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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6 R(标)≤(1/10)MPEV
合格的通道为规格通道的9/10。
这是时间频率测量计量界采用的情况。
忽略障碍项。忽略的误差,近似于性能表达的有效数字的忽略误差。可以认为既无回避,也无误判。判别公式为(2.7)式、(2.8)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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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资格条件还是可忽略条件?
摆出各种情况后,可以体会到,取q值(标准误差范围与被检仪器误差范围之比)为1/3,是计量的资格条件,而不是可忽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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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量工作十分重要的国家计量规范《
JJF
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把1/3当成忽略条件是不对的。
受
不确定度
论的影响,《JJF1094》把标准的误差范围R(标)换成扩展不确定度U95,没有给出推导,也不可能给出推导。U95包括标准的误差范围,这是应该的;但U95计入被检仪器的一些性能,如重复性、
分辨力
、温度影响、机械不良等项,重计了,因而含U95的判别式是错误的。
《JJF1094》规定,U95≤(1/3)MPEV 时,U95就可以忽略,这是不妥的。误判率高。应该计及待定区(参见《
cnas
GL27》)。
U95≤(1/3)MPEV是计量的资格条件,而不该当作可忽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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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xf3266364
时间:
2016-8-18 18:25
“可信性”的大小就是不确定度评定结果,还需要公式吗?呵呵。只需要按JJF1059.1及其相关计量技术规范规定的评定方法评定就可以了。不确定度“评定”不是“计算”而是“评估”,因此没有固定的一个计算公式,只有规定的一个估计方法。
合格性判别不需要“可信性”,只需要将测量结果(检定结果)与被检对象的“计量要求”(最大允许误差)相比较即可,在计量要求范围内就合格,超出计量要求的范围就判定为不合格。这个说法一点问题都没有。
问题是用来评判被检对象合格与否的测量(检定)结果,这个结果必须具有可靠性或称可信性,不能采信的测量结果(检定结果)坚决不能用来评判被测对象的符合性。测量结果能否被采信并用于被检对象符合性判定,那就要看其测量不确定度的大小了。是否可被采信的评判标准就是著名的三分之一原则了,即U≤T/3(一般而言综合考虑到测量风险与测量成本。取1/3~1/10)。对于计量检定/校准而言风险大于一般的测量过程,因此一般应该取U≤T/6,将全宽T用半宽MPEV表示就是U≤MPEV/3。
作者:
快乐.每一天
时间:
2016-8-18 19:15
可信性是什么?为什么合格性判别要讲可信性?要定量说明,要用数学来表达。
你的“可信性”讲了许多遍了,为什么没有说服力?因为你拿不出一个公式来!
计量工作的基础是物理,而计量理论与分析的严格性表现在数学上。说一百遍,拿不出公式来 ,就没有科学性、就没有严格性!
作者:
57830716
时间:
2016-8-18 20:16
在这里我们仍然要区分计量标准的误差 R(标)和计量标准的误差给检定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U(标)的概念不同,不能把R(标)和U(标)画上了等号。史老师在这里所讲的都是R(标)与MPEV的关系,说得都是“准确性”问题,这都是正确的。但,话题立刻逆转到不确定度,逆转到JJF1094中U与MPEV之间的关系,难免让人感觉到“偷换”了概念,遽然之间将R(标)与U(标)画了等号。
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规定在检定结果的“U≤MPEV/3”时,该检定结果可以采信,直接用于被测仪器的符合性判定,判定的标准是检定结果不超出MPEV的规定;当检定结果的“U>MPEV/3~MPEV”时,该检定结果可以有条件地采信,经过数据处理后仍可用于被测仪器的符合性判定,判定标准是不超过压缩了的最大允许误差绝对值(MPEV-U),这种判定可能会使一些合格的仪器被判为不合格,但评判结果是安全的;在检定结果的“U>MPEV”时,将出现MPEV-U<0的不可思议的状况,表示该检定结果已经完全不可采信,该检定结果不能用于被测仪器的符合性判定,无论检定者声称其检定结果准确度多高,声称其使用的计量标准经多么权威的机构检定合格,都必须要求其更换检定方法重新检定或校准,如果用于符合性判定将会带来不可挽回的误判风险,是极其危险的。
JJF1094的这个规定是非常科学的,是严肃的,严谨的,这是测量设备的特性评定时,首先必须解决的问题或首先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这里讲的是检定结果的可信性或可靠性,并不是讲准确性,准确性的问题由史老师楼上所说的误差分析理论去解决,但误差分析理论解决不了的可信性问题,才是JJF1094给定的这条要求,或不确定度评定理论要解决的问题。
作者:
威风凛凛
时间:
2016-8-18 20:19
《JJF1094-2002测量仪器特性评定》按我的理解,其中提到的U95是被检仪器的,不是计量标准的,性质与史老师说的R(标)相似。所以我认为没有问题。
作者:
c99945
时间:
2016-8-18 21:02
未查资料考证,推测,刀耕火种或度、量、衡计量时代,测量设备极简单,系统误差均可修正,测量误差基本上只有随机误差或测量过程随机因素引起,假定计量标准误差为Δ0,DUT为Δ1(所有误差包括测量过程、方法认为均贡献给了Δ),判断忽略条件是Δ0≤Δ1/3
测量误差 Δ10^2=Δ0^2+Δ1^2≤(Δ1/3)^2+Δ1^2=(10*Δ1^2)/9
(Δ10-Δ1)/ Δ1≤0.054
由计量标准误差、测量方法引起的误判概率小于5.4%,可认为是小概率事件,所以是忽略条件
当系统性偏离为占Δ主要因素时,仍认为是忽略条件误判风险会急剧增大,认为三分之一是资格条件也很勉强,U95道理也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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