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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于检定证书简化方式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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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yupeng
时间:
2016-8-18 19:54
标题:
对于检定证书简化方式的理解?
在
JJF
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的7.11.1条款中说到“在为内部的顾客进行检定、校准和检测或与顾客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可用
简化的方式报告
结果”,那么:1、如何理解简化方式?可以简化哪些项目?2、如何报告结果?是否可以更改检定证书/校准证书的格式呢?3、是否可以把一个单位的一类计量器具都出在一个证书上呢?现在我们的分歧挺大的,想听听各位的解释!
我的理解是:1、简化只能是简化检定证书后面检定结果中所给出的项目信息量的多少,甚至可以完全不给出所检定的项目,其它的内容是不能简化的,如检定证书的首页中的有关送检单位、送检设备、检定结论、检定人员、日期等信息;2、我们一般说的检定中(不包括定量包装、形式评价)所给出的证书只有检定证书、校准证书,不能出现其它名称的证书形式,并且证书上的主要信息及格式是由国家质监总局文件规定的,不能有变动;3、无论采用何种形式,都不能把一个单位的一类计量器具都在一个证书上包括了,还是要一个原始记录对应一个证书的,不能多个原始记录都对应一个证书。如10块一般
压力
表,只能是一块压力表出具一个检定证书。
作者:
qq53039
时间:
2016-8-18 20:33
既然是(简化的方式报告结果),同一客户的10块一般压力表,就能出具一个检定证书,否则还能叫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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