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标题:
计量设备使用频次如何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yupeng
时间:
2016-8-18 17:13
标题:
计量设备使用频次如何判定
请教老师:单位的设备有部分使用率不是很高,计划定为2年校准,(ˇ?ˇ) 想~咨询一下计量设备使用频次如何判定。
作者:
爱上阿南
时间:
2016-8-18 17:49
说到“检定”,你的说法非常正确,检定周期就应该按检定规程的规定。但如果说是“校准”,校准间隔(也有称校准周期的)则不一定按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虽然国家制定有检定规程,但被检对象若不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畴,就没必要一定执行检定,完全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校准,自己决定如何校准,由谁校准,外部送校还是内部自校,以及校准周期的长短,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无权干涉。
作者:
qq53039
时间:
2016-8-18 18:40
请教老师,编写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规范应该从哪几方面入手呢?
作者:
gxf3266364
时间:
2016-8-18 19:24
老师好:校准是满足产品质量需求和发展需要来确定的是吗?
作者:
buffona
时间:
2016-8-18 19:28
老师 您好 请问您的回答依据的是哪本规程么/
作者:
redfree
时间:
2016-8-18 19:35
其实测量设备检定周期的期长和测量设备的使用频率控制都是为了确保测量设备的稳定性,原则上是控制测量设备的特性在使用中发生的变化量,这个规定的变化量不允许超出。因此,测量设备可以进行稳定性实验,看看达到规定的变化量需要使用多少次(模拟使用频次,确定使用多少次必须送检),达到规定的变化量需要多长时间(确定检定周期期长)。绝大多数测量设备应按周期检定/校准,但有些易磨损的测量设备则不能按周期送检,而必须按使用频次送检。一些测量设备的使用率不是很高,不能作为延长周期期长的理由,因为有的测量设备即便是从不使用,随着时间的推移示值也会发生变化,影响其稳定性,稳定性(示值变化量)才是确定周期期长和使用频率的指标。
作者:
darny
时间:
2016-8-18 19:36
非常感谢老师 学习了
作者:
esky520
时间:
2016-8-18 19:50
我觉得还是按检定规程上的有效期进行检定,如果检定周期超过一年的,应该在每年都做一次稳定性试验,
作者:
everloses
时间:
2016-8-18 20:19
关于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如何确定,可以看看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该规范讲了三大原则二大方法,二大方法又各细分为三个方法共计6个方法。三大原则中第一个原则在考虑计量器具所有情况时就包含有考虑“使用频度”。
作者:
57830716
时间:
2016-8-18 20:41
应该也是如此,不能片面追求使用不频繁就安排长周期,主要还是考虑其在设定的周期期长时间内“稳定性”能否达标,不能达标就是周期设定过长。
作者:
chaojiwantong
时间:
2016-8-18 20:42
谢谢老师指点,高精度的设备使用频次不高也是按这样的方法进行判定吗?
作者:
c99945
时间:
2016-8-18 20:52
学习了,又学到了东西
作者:
快乐.每一天
时间:
2016-8-18 21:00
6楼说的非常对。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管理的范围,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的检定周期送指定检定机构检定,所谓强制就是指单位自己无权更改检定周期的期长,对检定方法、检定机构的选择也没有自主选择权。企事业单位对自己使用的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包括一般工作用计量标准,对其检定还是校准、是否不送检而开展内部校准、向哪个检定机构送检、校准间隔的期长等均有自主选择权,
作者:
wsm123123
时间:
2016-8-18 21:27
关键工序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新设备都计量。
作者:
光头人1
时间:
2016-8-18 21:39
1.计量≠检定
2.只有计量法规定的四加一(计量标准器+设计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和当地计量法细则要求的需强检计量器具才是实施强检的范围
3.不属于强检计量器具的其他计量器具,应考虑其不准确对产品性能产生的影响,评价不准确导致的风险,确定其检定/校准周期。
作者:
蔡春晖
时间:
2016-8-18 21:52
对企业内校来说,有些稳定性很好的未建标的标准如砝码等是可以自己设定一个校准周期的,但要在控制程序中明确说明,在各种审核中是可以被认可的,对于已经建标的标准肯定要按要求期限送检的
作者:
ck99945
时间:
2016-8-18 21:57
老师好:每台新设备使用前都需要计量吗?如何判定计量设备,简单的理解用于量值传递的设备都属于计量类吗?
欢迎光临 耐特信计量检测服务平台_计量管理软件 (http://weblims.cn/)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