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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校准依据可以是国家及行业标准吗? [打印本页]

作者: winteer    时间: 2016-8-18 19:07
标题: 校准依据可以是国家及行业标准吗?
在没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情况下,校准依据可以是国家及行业标准吗?
作者: qq53039    时间: 2016-8-18 20:38
可以的,还可以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等技术资料编制校准方法进行校准。
作者: lillian0630    时间: 2016-8-18 20:51
可以的,没问题
作者: gooobooo    时间: 2016-8-18 20:59
可以的,还有部门校准,行业标准
作者: gxf    时间: 2016-8-18 21:21
回11楼之““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永远滞后于产品标准”,“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在后”,那么请问,在计量器具这个领域,是先有的国家规程还是先有的国家标准?”
正因为国家不重视计量,才会导致,先有产品标准,如果是计量器具的产品标准,必须先有评价该计量器具的仪器和溯源方法,否则产品标准是不可靠的,这也是产业计量的精髓所在,很多检测标准所说明的新的测量设备都没有经过计量方面的论证,检测标准就出来了,可笑至极。。。。。。。
作者: zhoujingli    时间: 2016-8-18 21:24
确实能扯,产品图纸是标准,检验规范是标准,工艺文件是标准......,所有与产品有关的文件都是标准?那产品说明书、产品样本、生产会议纪要、产品加工单等也都是标准了?不知道还有什么东西在楼上的眼里不是标准?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永远滞后于产品标准”,“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在后”,那么请问,在计量器具这个领域,是先有的国家规程还是先有的国家标准?
    “无测量设备就不可能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你站的这个圈子太小了,在我们国家不生产的计量器具,还是有相应的国家规程/规范的,因为国家规程/规范的与国家标准适用的对象并不完全相同,仅是你不懂得就是了。
    “校准证书不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就是校准规范计量要求的规定逐步淡化”,搞搞清楚,所谓“不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是一般不再给出,那如果应客户的要求,给出“符合xx要求”或“合格”的结论,又该如何来扯,那样就不“逐步淡化”了?是强化?
作者: lkamxmk    时间: 2016-8-18 21:26
原则上不可以,除非检测标准中有独立的附录或章节注明为该设备的校准方法时,实验室进行有效的方法确认,方可作为校准方法使用。如果标准中仅仅包含被测设备的技术参数要求,不可以作为校准方法。
作者: 蔡春晖    时间: 2016-8-18 21:40
可以的,但要履行论证审核批准手续!见JJF1069-2012
作者: ttyn727    时间: 2016-8-18 21:45
可以,申请成功后说不定就成国家标准了
作者: everloses    时间: 2016-8-18 22:00
国家标准一般都是针对产品来的,哪来的什么“测量方法的标准与对被测对象提出要求的标准是两种不同的标准”呢?产品图纸就是图纸,并不是什么标准。国家标准可以包括产品的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两部分内容,还可能包括更多的内容。哪来的“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在后”呢?完全没有看出“校准规范发展趋势将向只规定测量方法的方向发展”,更不可能将“计量要求的规定逐步淡化”,还能淡化到“移交给测量设备的使用方”,这也太能扯了。
作者: 2支棒棒糖    时间: 2016-8-18 22:43
  一般而言国家检定规程滞后与国家标准,但往往总是先有物后有标准的,在国家标准制定前就已经有了某种测量设备,国家标准和检定规程都是在测量设备这个“物”已经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补课”,则有可能出现检定规程比国家标准起草和发布的“补课”早于检定规程。尽管检定规程早于国家标准,但该测量设备的生产标准永远早于检定规程,此时的生产标准就是测量设备生产厂的企业标准和图纸、工艺、技术文件等。这种情况不属于国家没重视计量工作,而属于正常现象。一般来说,先有顾客明示或隐含的需求,才有生产企业产品开发的设想,产品开发必形成产品图纸和工艺、技术文件等产品生产和检验试验的内部标准,市场上有了产品才会有制定国家标准的需求,如果产品属于测量设备也才有制定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要求。但也有先有国家标准后有产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产品和检定规程均滞后于国家标准,决无在没有产品的情况下先有检定规程后有国家标准的情况存在。
作者: redfree    时间: 2016-8-18 23:02
  国家标准也有提出要求的标准和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之分,提要求的标准很多就不说了,国家标准关于检测、化验、试验、测量的标准也并不少,例如国家标准GBT15478-1995《压力传感器性能试验方法》、行业标准JB/T3853.2-1999《等分分度头  精度检验》等。即便是产品的标准,很多也都有检验方面的条款,例如国家产品标准GBT1146-2009《水准泡》、行业产品标准JB/T8371-1996《容栅线位移测量系统数显单元0.01mm》等均有专门条款规定其检测或检验方法。属于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有些也会将提要求的标准与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合一。
  产品图纸也属于企业内部的技术文件之一,相当于对产品提出要求的标准,检验规范等就是企业内部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有时候测量方法非常简单,没必要制定独立的检验规范,将测量使用的测量设备规定在工艺中,此时的工艺也就同时具有了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
  无测量设备就不可能有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永远滞后于产品标准,“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在后”就是指这个情况。
  没有国家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测量设备新产品和企业专用测量设备比比皆是,企业不可能等待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的制定而停止生产,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也不可能对这些测量设备不校准,唯一办法就是计量校准人员一面提请制定内部校准规范,一面按工艺、检验规范或产品标准中的测量方法有关规定等执行校准。
  自从现代计量管理提出了“计量确认”的理念,“计量校准”的概念也就应运而生。校准不再是传统的检定,不再作合格与否的裁定结论,只给出校准数据及其测量不确定度,将测量设备能用与否(合格证的签发)决定权转移到使用单位的计量确认员身上,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只有他们最清楚,因此校准规范中的计量要求将逐渐淡化,目前校准规范中的计量要求已经淡化到不再是评判该测量设备合格与否的标准,校准证书不再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就是校准规范“计量要求的规定逐步淡化”,淡化到“移交给测量设备的使用方”的有力证明。
作者: esky520    时间: 2016-8-18 23:31
没有什么“原则上不可以”,当今的校准规范面对检测方法时越来越趋近于泛泛的给出,反正,不管你使用何种检测方法,对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需要你选择检测方法的人给出的。所以,5楼谈及的“根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或者依据技术图纸、工艺文件、包括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都是可以的。毕竟,检测方法不是标准中的侧重点,有的标准给出检测方法,而有的标准不给出都是正常的。
作者: darny    时间: 2016-8-19 00:01
  应该说6楼的说法有道理。测量方法的标准与对被测对象提出要求的标准是两种不同的标准,例如图纸是前者,检验规范是后者,时间上提出计量要求的标准在前,规定测量方法的标准在后。检定规程则是既提要求也规定测量方法。校准规范发展趋势将向只规定测量方法的方向发展,需详细描述校准方法,将计量要求的规定逐步淡化,移交给测量设备的使用方。测量方法规定了,测量不确定度也就确定了,用这种校准方法校准的结果使用范围也就得到了限定,那么用这个校准规范规定的校准方法校准的测量设备或数据能不能用在自己的工作领域,就交给使用单位自己去确定了,这个“过程”也就称之为“计量确认”过程。所以校准证书必须同时给出校准数据和校准值的不确定度,不给出不确定度的校准证书毫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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